Plead

在嚴謹的法律應用場合,你可以 “plead guilty” (認罪) 或 “plead not guilty” (不認罪),但卻不可以 “plead innocent” (無罪抗辯,即不認罪)。但在非法律的應用場合 – 亦即在未使用法律專門術語的上下文 – 吾人經常使用 plead innocent。所以,plead innocent 是個廣泛使用的片語,沒有理由懷疑其用法的正確性。

Plead not guilty 和 plead guilty 都是標準成語,如 His lawyer advised him to plead not guilty [guilty]. (他的律師勸告他不要認罪/認罪)。我們經常會在電影中聽到這樣的對話:(法官) “How do you plead?” (被告,你認罪嗎? / 被告,你認不認罪?),(被告) “I plead not guilty.” (我不認罪)。

值得注意的是,從 guilty 和 innocent 這兩個形容詞可以看出,不管認不認罪,plead 後面接的都是形容詞;在法律實務上,還有一種情況可能會發生,那就是被告 (defendant) 以精神失常或精神錯亂作為抗辯的理由,希望獲得減刑或免刑,這在英文中叫做 plead insanity – 注意:insanity 是名詞,如果你說 plead insane (insane 是形容詞),那就錯了:He pleaded insanity in the hope of getting a shorter sentence. (他辯稱自己精神錯亂,希望獲得從輕判決)。由此再次證明,語言的使用是習慣問題,不是邏輯問題。

Plead 這個動詞的過去式和過去分詞都有兩種形式:pleaded 和 pled。在英式英語中,plead 的過去式和過去分詞通常使用 pleaded,而美式英語和蘇格蘭英語則大多使用 pled。媒體幾乎都使用 pled 來報導被告認不認罪:”The defendant pled [not] guilty.” (被告認罪了 / 被告不認罪)。

最近媒體報導扁家洗錢案要角陳致中曾透過律師向特偵組尋求「認罪協商」(英文叫做 plea bargaining 或 plea bargain,但前者比較常見),但特偵組表示,陳致中只想協商 (make a deal) 並不認罪 (plead not guilty)。

將本文加入書籤.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