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梁文傑 22 日在議會質詢時說,在台北市府經發會網站上,連勝文學歷顯示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但他在查證後發現,連勝文根本不具備博士資格。梁文傑指出,連是該校法研所畢業,所取得的學位是 Juris Doctor (J.D.),依教育部認定,J.D. 只等同於碩士學歷,而非博士。》
鑑此,本部落格特將這篇早在 2008 年 8 月 18 日就已發表的文章提到最前面,讓大家瞭解 Juris Doctor 到底是不是博士!
『報載陳致中已在維吉尼亞大學註冊,準備唸 Juris Doctor (J.D.),蘋果日報將 J.D. 譯為「法學博士」,而中時和聯合報皆譯為「法律士」。由於筆者不是唸法律的,對美國的法律相關學制也不是很瞭解,因此特別上網查詢 Juris Doctor 到底是什麼碗糕,至少要知道他拿了我們的錢去唸書是唸什麼東西。在閱讀幾篇相關的文章後,筆者發現,蘋果的翻譯錯了,因為 J.D. 並非法學博士,因為真正的法學博士是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J.S.D 或 S.J.D);蘋果可能認為陳致中已取得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所以接下來唸的應該是博士學位,而 Juris Doctor 中又剛好有 Doctor 這個字。至於已有碩士學位的陳致中為何還要去唸相當於法律學士學位的 J.D.,筆者就不清楚了。歡迎這方面的專家、學者或網友能提供相關知識和說明。
以下為筆者摘錄自網路的文章;另外,網友也可參考維基百科的說明和解釋。
「法律博士 (S.J.D,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強調合乎科學的法律研究。美國大學本科 (大學部) 不設法律學位,以避免學生知識太狹隘成為法匠,美國法學院也不要求學生入學時需有法律相關的學士學位。法學院、醫學院、商學院皆為職業學院,有別於不論實用與否純粹探求知識的理學院、文學院等院系。
Juris Doctor (J.D.) 並非博士學位,這個名稱源於拉丁文,意為「法律教師」,doctor 也有醫師的意思。法律學士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一般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學士學歷,但申請者的學士學歷無須與法律有關,唸文學或理工學士者皆可申請 J.D. 學位課程。該學位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職業的訓練,J.D. 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個學位,美國大約有一百萬名以上的律師,皆有 J.D. 學位,日常生活中也不會被尊稱為博士,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律學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先決條件。」』